一、 办事的条件
来沪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。(注:外籍家属包括随行配偶、父母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。)
二、办理的手续及需要提交的材料:
1、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;
2、 本人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(宾馆或住宿的派出所出具)及复印件;
3、 填写完整的《外国人签证、居留许可申请表》,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;
4、 来沪工作人员学校的申请函;
5、 本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(长宁区金浜路15号;注:
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,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,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,可免交健康证明);
6、 来沪工作人员的护照及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;
7、 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(如关系证明属国外出具的,必要时需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);
8、 学校开办批复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;
注:首次申请,18周岁以上、70周岁以下申请人须亲自办理;再次申请,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。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,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。